民政要闻


云南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探索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云发[2002]10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学划分社区,建立社区组织体系

 (一)科学划分社区

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原则,充分考虑社区内教育、文化、卫生、医疗、商务等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的街道、居委会规模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调整社区规模要从实际出发,原则上在1000-3000户范围内。社区划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含镇和城区办事处,下同)负责对原有居委会的资产进行核查登记,妥善处置,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二)建立社区组织体系

1.社区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及社区党员人数,在社区建立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社区党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街道、镇党委的要求,做好社区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搞好各项服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保障和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单位、小型民营企业的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失业和无业人员中的党员,尚未就业的复转军人、毕业学生党员及个体业主党员等,均由社区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社区党组织要加强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青、妇、残联以及老龄、计划生育等组织的作用。|

2.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的成员进行罢免;讨论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评议物业管理单位工作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3.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一般由5-9名成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委员3一7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代表社区成员管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负责社区内的日常事务工作。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尤其要注意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和失业职工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过法定选举程序,充实到社区居委会工作。

4.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属议事机构,成员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聘请产生。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就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协商议事,代表社区居民动员、协商社区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建设;根据社区居民的要求,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服务

1.逐步实现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和网络化。以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为重点,加大投入、完善网络,拓宽领域、丰富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在社区内做好社区居民的需求调查,掌握社区人才资源、物质资源、公益设施情况,并建立工作对象、设施基本情况档案,组成志愿者队伍,开展"串百家门、知百家情、办百家事,暖百家心"的活动,让居委会成员成为反映民情民意的桥梁和纽带,成为社区居民的贴心人。要认真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建设一批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及活动场所,造福社区老年人。要不断丰富社区服务的内容,努力满足社区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使社区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完善各类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健全服务设施和建立家政服务、中介服务、为老年人服务、医疗服务、婚丧服务、优抚服务、代办服务、热线服务等服务网络。市(州、地)区(县、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财政投入、自建联建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等办法建立起本级社区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一个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站,服务功能要达到7项以上,并配备电话,开展热线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站)要配备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组织各项服务工作,并把从事社区服务的人员和从业者按照组织密集型、管理紧密型、服务分散型的模式组织起来,形成行业规模,盯住市场,跟踪服务对象,搞好各项服务,达到从业者、群众都受益的目的。

3.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功能。通过社区居民小组长、楼(片)长和志愿者队伍对社区内老、幼、孤、残、贫、难、下岗人员和无业家庭进行调查,摸清情况,由社区居委会统一登记造册,街道办事处统一分类,搞好"两个对接、一个同步",即与区(县、市)直各业务部门对接,与各服务网点对接,按各自分工同步开展工作;使养、托、抚、助、济、帮等问题的决有组织机构,有服务设施,有服务队伍。逐步实现社区“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抚、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业有所就"的基本目标。

4切实做好社区服务工作。以安置特困下岗职工为重点,摸清底数,掌握动态,实行社区、楼(片)包人到户,结成跟踪服务对子,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安置服务;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学基地、师资和设施),做好下岗职工转岗就业培训,积极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推荐就业创造条件。社区服务中心(站)要设立就业安置服务指导站,明确专人负责,对社区内各种中介组织实施宏观调控指导,全面掌握供需信息和劳务情况,不断开辟新的服务领域和服务项目,拓展就业安置渠道,切实做好社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社区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全科医生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优抚对象、贫困户等为重点,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等为一体,解决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以《云南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为指导,建立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就地就近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区〈县、市)、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入社区做好育龄群众,特别是外来暂住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加强妇幼保健,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切实控制人口增长,努力提高人口质量。

 (三)社区文化

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提高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为主要目标,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围绕"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的主题,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加强科普宣传,鼓励和发扬积极健康的民俗、民风,满足社区成员求知、求教、求乐,求健的需要,建立社区文化活动站和健身点。以楼(片)为单位,以楼(片)长自行组织为主,搞好庭院、楼道、家庭文化体育活动;以密切人际关系为目的,开展"社区文化大家园"、"家庭文化艺术节"、"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寓教于乐活动,融居民小家为社区大家,为群众搭起社区大舞台,使社区成员真正地乐在社区之中。在楼(片)文体活动的基础上,由社区居委会分别组织开展好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社区综合性文体活动,提高文体质量档次和群众欣赏品位。

 (四)社区环境

组织社区居民做好社区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开展植树造林、绿化庭院、净化楼道、美化居宅等活动,大力整治脏、乱、差,搞好社区的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完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在社区中开辟法治教育、文体活动场地,努力创建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的文明社区,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意识。

 (五)社区治安

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街道办事处综治委(办)要加强领导,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或"一区多警'的模式,合理划分警区,原则上按每个警区1000户或3000人(暂住人口一人抵一户)来划分,每个警区设立一个警务室,积极开展以管理和防范为主要职责的社区警务活动,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警民关系,不断提高群众满意率;健全治保、调解组织,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措施;以创建“安全文明社区”“安全文明单位”、“无毒社区”活动为载体,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等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吸毒人员、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时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区(县、市)相关部门负责综治工作的全面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共同落实"打击、防范、建设、管理、教育、调解"责任目标,实现安全楼道(庭院)、安全文明单位、安全文明小区的标准,做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确保社区实现长治久安。

三、明确责权,处理相关关系

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明确社区自治管理应具备的权利。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自治权——包括民主选举、事务决策、日常管理、财务自主和拒绝摊派的权利。

协管权——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部分行政事务职能转移给社区,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运作方式,由社区协助政府管理。

监督权——对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工作人员、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煤(气)、水、电、邮电、电信等公用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社区内干部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在明确责权的基础上,社区建设工作中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1.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社区党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自觉适应城市管理体制的变化,改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将党组织的主张,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变成广大居民的自觉行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要通过带领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既不能以党的领导代替包办社区居民自治,也不能因为搞居民自治而放弃党的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牢固树立党领导的观念,自觉维护和尊重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2.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要改变将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的做法,切实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解决好各种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自治功能,依法做好社区各项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3.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实现"从指挥到指导,从包办到协助,寓管理于服务"的转变,调整机构与人员配置,将工作重心下移到社区,做好指导与服务;要尊重、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履行婚各自的职能,做好属于本部门的行政事务工作,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好与政府各职能部门、辖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在各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落实政府目标管理创造谐、宽松的社区环境。

4.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驻社区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工作,服从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向社区开放公共资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做好社会化服务工作,为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剥离社会职能、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5.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从事的管理工作属企业行为,不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其辖区具有法定的管理、服务和指导职能,代表社区居民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主动参与社区建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两者的关系不能颠倒。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选举程序成为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城市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社区建设工作涉及到城市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城市基层社会结构的重组,事关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社区,研究问题、解决困难,具体指导,组织推动,各地要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街道、居委会主办,社会各方支持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总体规划,研究当地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由党政领导牵头,吸收辖区内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区(县、市)下达的社区建设任务,制定本街道办事处地域内的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定期研究、检查社区建设的进展情况,指导基层社区开展工作。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社区建设财力投入体系。通过"财政支持、费随事转、社区自筹、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好社区建设的经费。市、区财政要加大对社区居委会建设资金的投入;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不少于50平方米,要制定新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为他们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大力开发社区的社会资源,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对社区建设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技入。

五、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步骤

社区建设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培训骨干。一是各地要根据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社区建设工作;二是要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三是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帮助指导社区建设工作,抓好社区建设工作人员及街道、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宣传发动,科学划定社区,建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民选举委员会。一是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墙报、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社区建设的法律依据、政策法规、目的意义、工作内容及其进展情况,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做透,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社区居民充分认识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了解社区建设工作的方法步骤,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二是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原则,以及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划定社区;三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加强街道党的建设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抓好建立社区党组织的工作;四是组成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选举方案,组织选举工作,直到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为止。

(三)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由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选聘后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推荐;也可以由居民直接投票,或采取自荐、联名推荐等形式,提出初步候选人。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二是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在正式选举前,要准备好当选证书、选票、投票箱和选举会场,制作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牌子等;三是投票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大会设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数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并在选举大会上通过。选举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四)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一是抓好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设保障服务、治安调解、卫生环保、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委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的负责人。人口较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上述委员会的工作;二是要抓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会议议事制度、居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五)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服务队伍。在充分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社区建设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的要求,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结合社区实际制定三年任期目标规划,制定三年内推进社区建设分步实施的工作方案,逐步在社区内建立起便民利民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站、社区警务室以及社区民办非企业服务单位和志愿者服务队伍。

  (六)做好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由市(地、州)、区(县、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实施方案对社区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是否按照社区自治原则和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以及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要素科学划定社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开展选举工作,选举工作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制定了三年推进社区建设分步实施工作方案;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逐步开展了社区建设的内容,建立了便民利民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体活动站、警务室和社区民办非企业服务单位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同时,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写出工作报告,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发布于:2005-9-2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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