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及内设股室 工 作 职 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市民政局的安排部署,研究和拟定全区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调查、核实评估、发布和上报灾情,申报、下拨、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三)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工作,分配、管理、使用捐赠款物。 (四)负责城乡贫困户的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兴办敬老院,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五)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调查、核实、组织、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争取、分配、核拨中央、省、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并监督使用。 (六)编制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福利事业单位和区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 (七)负责社区服务工作,指导全区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建设。 (八)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福利资金。 (九)贯彻落实国家优抚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区优抚事业单位工作;负责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委会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十二)研究拟定全区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三)负责乡(镇)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工作,指导和承办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四)负责全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和上报,推行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各乡(镇)的地名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年度检审,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七)指导婚姻登记处和乡(镇)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负责推行殡葬改革,依法处理丧葬违法行为,对区殡仪馆和公墓建设进行管理;负责全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和民政统计年报工作;指导、监督乡(镇)及区局下属单位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和民政干部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实施“星光计划”,支持发展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事业。 (二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隆阳区民政局设9个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综合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民政宣传、信息工作;承担日常督办工作及局里各种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民政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负责局机关人事工资、老干、档案、信访、公文运转、保密、保卫、物资登记管理、车辆管理、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规章制度。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 指导督促各乡(镇)、省、市、区属各单位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了解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城市居民的贫困人口状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调查、核实、组织、审批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争取、分配、核拨中央、省、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低保资金正常、有效使用,研究拟定并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负责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救灾救济股 指导、组织全区抗灾、救灾救济工作,调查、核实、掌握、发布、上报灾情,管理、核拨救灾救济款物,接受、分配区内外捐赠灾区的款物;监督指导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负责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 (四)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编制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对城乡福利企业生产进行宏观管理,研究拟定并监督落实福利生产扶持政策;对殡仪馆和救助站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儿童收养登记;指导老年公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残疾孤儿康复“明天计划”。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办理1984年以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指导开展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六)优抚安置股 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我区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负责双拥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定补和抚恤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补助和国家公务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指导军干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役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 (七)民间组织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正则,负责全去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管理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违法行为和非法社团组织。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区划地名股 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发展规划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的审核和上报审批工作;负责我区与邻县之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指导调处乡(镇)之间的边界争议,指导、督促乡(镇)边界勘定工作。负责全区的地名管理工作,指导乡(镇)的地名命名、更名等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推行标准地名,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九)计划财务股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行政经费、民政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结算和日常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各乡(镇)及区局下属单位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固定资产、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工资、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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