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需办什么手续
根据1999年5月国家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子女需要进行下列程序: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二、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以及: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其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检查证明。 三、送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送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材料后,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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