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原农村大队一级离职半脱产干部定期生活 补助标准文件项目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农村工作部、民政厅、财政厅文件(云组发[1989]55号)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文件(云组发[2002]10号)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云办发[2000]10号) 补助对象:1984年区、乡体制改革前担任过小乡、管理区、小公社、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文书等职务,任职11年(含11年)以上。 新任村委会干部岗位补贴。 原村公所(办事处)一级在职的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长(主任)、副村长(副主任)和文书,以及临近国境线村的武装干事。 经核定的领取财政工资的村干部。 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离职后现仍健在的 补助标准 任职:11─15年每人每月18元,每人每月78元; 新任村委会干部岗位补贴:参照1999年的工资水平执行。 任职:16─20年每人每月23元,每人每月83元; 任职:21─30年每人每月28元,每人每月88元; 任职:31年以上每人每月35元,每人每月95元; 经费来源: 省、地、县按“5、3、2”比例分担,省级负担70%,地(州、市)、县级负担30%。省财政承担三分之一 补助起止时间: 1990年1月开始,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新任村委会干部岗位补贴从当选的当月起计发, 其它事项: ①建国前和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元; ②建国前和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乡干部,任职时间超过5年未满11年的,可列为补助对象,按任职满11年至15年或任职满16年至20年的标准补助。 未任的原村公所(办事处)干部: ①聘用1至6年的,每1年发给本人原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93年以来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之和,下同) ②聘用7至19年的,从第7年起,每1年发给本人原1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③连续聘用20年以上的,但年龄不满50岁的,聘用1至6年期间,每1年发给本人原1个月的基本工资;从第7年起,每1年发给本人原2个月的基本工资 ④连续聘用20至24年、25至29年、30年以上的,年龄己满50岁的,分别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0%、65%、70%,一次性发给240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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