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文件
隆民政字〔200571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保山市民政局、保山市财政局保民政发〔200567号文件,《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以及保财社〔200560号文件通知,决定从2004101日起对“三属”、残疾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从20051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三属(含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即从200511日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含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增加500元定期定量补助,对于抗战时期(1945815日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抚恤补助经费的管理,务必做到不错不漏,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在81日前按新标准将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决不允许因工作不落实导致上访的情况发生。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此通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1200

因公

10800

因病

10440

二级

因战

10080

因公

9600

因病

9200

三级

因战

896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四级

因战

7280

因公

6600

因病

6000

五级

因战

5600

因公

5040

因病

4560

六级

因战

4480

因公

4200

因病

3600

七级

因战

3360

因公

3000

八级

因战

2240

因公

1920

九级

因战

1680

因公

1440

十级

因战

1120

因公

96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4560

4260

3960

农村

3000

2880

2700

 

发布于:2005-9-2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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